國家 |
發明 |
新型 |
設計 |
其他 |
日本 |
(特許)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自申請日(優先權日)起18個月後予以公開 |
(實用新案)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6年(舊制);申請日起算10年(新制)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(意匠)
專用期限:註冊日起15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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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20年
申請程序:登錄制
申請規定:
1.必須根據中國、PCT指定中國、U.K或EPC指定U.K之申請案才可向香港政府申請。
2.需憑上述地區核准之專利權向政府註冊登記。 |
(短期專利)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4年
申請程序:登錄制
申請規定:
1.直接向香港政府提出申請。
2.須提出一份香港政府認可之機構所作的新穎性調查報告。(中國大陸、澳洲、奧地利、日本、俄羅斯、西班牙、瑞典、英國、美國或歐洲專利局)
3.可續期4年,故專用期共計8年。 |
(外觀設計)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5年
申請程序:登錄制
申請規定:1.直接向香港政府提出申請。
2.可續期4次,每次5年,故專
用期共計25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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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自申請日(優先權日)起18個月後予以公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10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 |
專用期限:註冊日起15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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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陸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自申請日(優先權日)起18個月予以公開,並須於3年內提出實質審查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10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早期公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10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早期公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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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加坡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需進行檢索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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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5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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菲律賓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自申請日(優先權日)起18個月後予以公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7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15年(每5年延展)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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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來西亞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15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自申請日(優先權日)起18個月後予以公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5年,可延長5年2次,總計可達15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5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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泰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15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,初審通過後即於公報上公開,公開後5年須提出實審請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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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7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,初審通過後即於公報上公開,公開後5年須提出實審請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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越南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15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6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 |
專用期限:發證日起算5年,可延長5年2次,總計可達15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無早期公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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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尼 |
(標準專利)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20年
申請程序:實質審查(實審請求)
申請規定:早期公開,申請日起18個月後 |
(簡易專利)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15年
申請程序: 實質審查(實審請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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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自申請日(優先權日)起18個月予以公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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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用期限:發證日起算14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無早期公開 |
(植物專利)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 |
加拿大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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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用期限:核准日起算1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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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洲 |
專用期限:遞交完整說明書之日起16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自申請日(優先權日)起18個月後予以公開 |
專用期限:核准日起1年,可延長5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 |
專用期限:登記日起1年,可延長5年三次,總計可達16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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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自申請日(優先權日)起18個月後予以公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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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25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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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自申請日(優先權日)起18個月後予以公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6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50年(25年延展)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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德國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自申請日(優先權日)起18個月後予以公開 |
(小專利)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10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20年
申請程序:註冊制
申請規定:無實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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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洲專利 |
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算20年
申請程序:審查制
申請規定:早期公開,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18個月後公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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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用期限:申請日起5年
申請程序:登錄制
申請規定:專用期可延4次,每次5年,須於作品公開後一年內提出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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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PC全名為EuropeanPatentConvention(歐洲專利條約),為一地域性的專利保護制度,其保護範圍為發明專利。須注意的是,歐洲現在並沒有任何的組織/條約可以保護新型專利;新型專利欲取得保護,須向可接受新型專利的國家各別提出申請。
會員國:
共有34個會員國:奧地利、比利時、丹麥、芬蘭、法國、德國、希臘、愛爾蘭、義大利、列支敦斯登、盧森堡、摩納哥、荷蘭、葡萄牙、西班牙、瑞典、瑞士、英國、立陶宛、羅馬尼亞、斯洛文尼亞、保加利亞、賽普勒斯、捷克共和國、愛沙尼亞、匈牙利、波蘭、斯洛伐克、土耳其、拉脫維亞、馬爾他、冰島、挪威及克羅埃西亞,並可將保護擴張至阿爾巴尼亞、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共和國、前馬其頓南斯拉夫共和國及塞爾維亞和蒙特尼哥羅(前南斯拉夫共和國)。 |